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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全球新農村治理風潮接軌的農村再生條例草案

 

「新治理模式」目前已成為歐盟會員國發展其農村政策所採行的主要治理模式。例如與我國面積相仿,同樣缺乏天然資源,同時也在花卉產業上為我國強力的競爭對手–荷蘭,近十年來在其農村發展政策上,便大量採用新治理理念下的各種相關政策。這些新的農村治理政策之主要措施,在於政府鼓勵農村發展「自我組織」(self-organization),並採用「自律性管理」(self-regulation「農村再生條例」草案中有關農村社區管理維護公約的設計,便符合新農村治理之理念。

為使促進農村再生,我們必須以前瞻性的視野和開放的態度,來面對當前世界先進法制發展國家在農村治理政策上的新趨勢。因此,本服務站認為,與其一味地認為我國農村社區居民沒有能力自主性地訂定社區公約,並且一味地認定地方派系一定會主導一切,還不如大家多投入一點心思,來討論如何設計出適合我國我國當前農村產業及社區發展的社區公約訂定程序。千萬不要因為不相信我國農村居民的能力,就斷送阻止讓我國的農村社區發展與全球性的新農村治理風潮接軌的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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