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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許多批評「農村再生條例」草案之學者專家,紛紛在各種媒體上投書,認為「農村再生條例」草案一旦通過,未來我國的農村社區之營造與再生資源,便會被少數黑金或地方派系所掌控,因而農村再生,將變成農村往生。

批評者的憂心,是因為看到「農村再生條例」草案第九條規定,必須由農村社區內的在地組織或團體互推其一作為社區組織代表,擬定「農村再生計畫」,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核定後,即可分食兩千億元的大餅。批評者認為,這便是「假草根民主」,他們認為,各農村在地組織以農會獨大,這筆天上掉下的鉅款顯然將淪為選舉前的綁樁利器。

我們認為,在未有充份證據之支持下,便認定「各農村在地組織以農會獨大」,並因而斷定「這筆天上掉下的鉅款顯然將淪為選舉前的綁樁利器。」此一論述,犯了法律邏輯上的「傳聞當證據(Anecdotal evidence)」的謬誤;同時,也明顯地違反了現代法治原理中最重要之法則-「無罪推定」。

「無罪推定」也就是在司法訴訟程序中,無論傳聞中被告有多壞,無論原告對被告有多痛痕;但是若未能掌握充份的證據來證明被告有罪,代表正義的法官仍要假定被告是無罪的。

「無罪推定」使現代法治社會,有了「寧可錯放一百,不能錯殺一人」的特質。這種特質,如果值得我們所有現代的台灣人所珍視,那麼,在任何領域中,便應也儘量能夠抱持「無罪推定」的理念,來設計法律制度。

我們想要請批評者提充份的證據,來證明他們所講的是對的,來證明農村再生組織必然會被某黑金組織所掌控,如果確實能證明如此,我們也會反對農村再生條例此一規定。但如果不能證明如此,則我們仍將相信,我國現在和未來的農村社會中的社區組織,他們所想要從事的社區營造和農村再生工作,都是無罪的!

 

籌備處小秘書高雄AMY陳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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